2026-01-23马来西亚的投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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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60F条:适用于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ii. 第60FA条:适用于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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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第60F条(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
第60FA条(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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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性质 |
视为没有来自营业来源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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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拥有来自营业的总收入(但管理收入须为真实且善意的业务收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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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收入 |
属于该法令第4(f)条下的其他收入 |
属于该法令第4(a)条下的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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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 |
遵循一般的扣除规则 |
可扣除的共同费用需根据各来源的总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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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费用扣除规则 |
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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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津贴 |
不适用 |
适用,资本津贴需按各来源总收入比例分摊;
任何未能吸收的资本津贴将被忽略,且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为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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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亏损 |
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销其他来源的收入,亦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
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销其他来源的收入,亦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为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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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24% |
若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三档税率(15%/17%/24%): a) 基期开始时的普通股本少于 2,500,000马币; b) 来自业务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 50,000,000马币; c) 不超过 20% 的普通股本由外国实体或外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以及 d) 公司既不控制也不被任何在基期开始时普通股本超过2,500,000马币的关联公司所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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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该法令条文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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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
第4(c)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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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第4(c)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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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未提供维护及配套服务) |
第4(d)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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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费 |
第4(f)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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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特许费用 对于投资控股公司所发生的费用,若不符合该法令第33(1)条的扣除条件,仍可依据第60F条通过特定公式予以扣除: 其中: A:指在课税年度内发生的特许费用总额,减去同类性质的收入; B:指在课税年度内应纳税的股息、利息和租金的总收入; C:指在课税年度内股息、利息(无论是否免税)、租金及投资处置收益的总收入。 允许扣除的特许费用金额以 B 的 5% 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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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特许费用示例
若在某一课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收入,或综合收入不足以抵扣特许费用,则超出的部分不可结转至未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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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单层股息的处理 自2008课税年度起,单层股息免税,任何与该股息相关的费用必须被忽略,包括投资控股公司所发生的费用。这确保了与股息总收入相关的支出不会同时享有免税和税前扣除的双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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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收入分类 所有上市投资控股公司的收入均被视为源自营业,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及其他投资收入。每一项收入来源均须作为独立的营业来源进行评估。
然而,尽管所有收入均被归类为营业来源,相关费用及津贴的扣除仍受限制,具体如下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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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费用扣除
无论是直接费用还是共同费用,若在某一课税年度无法扣除的超额部分,将被忽略,且不得结转至未来年度。但若属管理收入(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则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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