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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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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CFC制度
台湾税制
台湾CFC制度介绍 (个人篇)
公司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称 CFC)制度之目的,系考虑公司可借着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率小于14%,比如BVI;或仅就境内所得课税,比如香港、新加坡)成立未具实质营运活动之 CFC,透过股权控制或实质控制影响该 CFC 之盈余分配政策,将原应归属台湾公司之利润保留不分配,以规避台湾纳税义务。故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增订公布所得税法第 43 条之 3,建立 CFC 之反避税制度,以维护租税公平。
台湾CFC制度
台湾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注意事项
依近年来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经营型态日趋多元,但无论以网络或实体店面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其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均应内含营业税,惟部分公司于网络平台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却以其标示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5%营业税款,致衍生消费争议。台湾国税局指出,营业税属消费税性质,公司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计算销项税额
台湾营业税
台湾公司的未支付帐款未给付应留意时效
公司生意往来难免累积部分负债帐款,台湾的国税局表示,在申报营所税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类款项的法定支付时效不同,从2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项超出法定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当年度就必须转为其他收入列帐。台湾公司在报税时,很多支出都会在权责发生年度列为费用,但帐款实际上并未支付,由于《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当中,对于各类帐款订有法定期限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个人网络销售货物应办理税籍登记
个人网拍业者若以营利为目的,以进销货方式经营网拍交易,过去是按其最近六个月之销售总额「平均」来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但台湾财政部门考虑近年网络交易越来越频繁,2020年1月底发布解释令,网拍卖家只要「当月」销售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也就是销售货物逾8万元或销售劳务逾4万元,就必须办理税籍登记,规定较以往严格。
台湾营业税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CFC制度介绍 (公司篇)
随着台湾资金汇回专法2年期限(2021年8月到期)即将到来,台湾财政部门规划最快将在2022年让CFC制度上路。多年来台商习惯透过BVI或开曼的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地区公司,将受影响。公司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称 CFC)制度之目的,系考虑公司可借着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未具实质营运活动之 CFC,透过股权控制或实质控制影响该 CFC 之盈余分配政策,将原应归属台湾公司之利润保留不分配,以规避台湾纳税义务。
台湾CFC制度
台湾民法新修订对税务的影响
在所得税方面,影响的是综所税列报扶养的规定,依照过去版本,纳税人的子女未满20岁或年满20岁但仍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可以由家人列报扶养,增加申报户所享有的免税额;修法之后,税法不再定义受扶养年龄,而是以成年与否,回归民法规定。即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民众的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或家属,必须要未满18岁才能直接列报扶养,若已满18岁,仅仍在学、有身心障碍或证明无谋生能力,才能扶养。
2023-08-30
外商台湾分公司分摊国外总公司费用规定
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0条规定,外商在台分公司报税时,可以分摊国外总部的管理费用,但是要留意二大限制:1. 首先,在分摊对象方,必须是总公司、区域总部等,而且以非营业部门为限;2. 其次,如果相关费用已经列于进货成本、资金利息等费用项目,不可以重复列报分摊。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公司列报境外投资损失应附文件
依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投资损失应有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但被投资事业在国外且无实质营运活动者,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并应有台湾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之验证或证明;在大陆地区者,应有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之机构或团体之证明。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公司即使没有产生应纳税额仍申报所得
许多公司误认为漏报所得额没有造成税捐的逃漏,就不会受到处罚。其实,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相关规定处罚。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9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新台币4,500元。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
「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者,不论其在台湾境内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台湾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馀业务按其在台湾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五为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但不适用第三十九条关于亏损扣除之规定。」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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