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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资本与收益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指出凡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并不在利得税课税范围内,香港税务局不会对这种资本收益作出征税。有许多关于此文章标题的法院案例:区分「资本性资产」收益和「营运性资产」收益--前者称为「资本收入」,后者称为「收益收入」。从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谓「资本性资产」是指持有者通过将其保留在自己手中从而获取利润;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企业收入的税务豁免
香港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例如合伙业务。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获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或收益。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 供养父母免税额
如阁下或非与阁下分开居住的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父母,阁下可就每名受供养的父母获享供养父母免税额。 要符合申请免税额资格,阁下或阁下配偶的父母于有关课税年度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年龄已满55岁,或有资格按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至少连续6个月与阁下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或阁下/阁下配偶每年付出不少于12,000港元的金钱用以供养该名父母。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掩饰雇佣关系的安排
香港<<税务条例>>第9A条旨在打击利用服务公司来掩饰真正雇主/雇员关系的安排,指出就个人作出的服务而支付给由该人或其相联者控制的服务公司的报酬,或支付给信托的受托人的报酬,而该信托是由该人或其相联者作为受益人,须被视为该个人得自有收益的受雇工作的入息。 预计第9A条可能会影响没有避税目的的商业安排,故条例亦指出若以下准则全数满足,那所收取的报酬便不会被纳入第9A条的范围内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认可慈善捐款
一般而言,有关的慈善捐款必须是由纳税人自己申索扣除,唯一例外情况是该慈善捐款是由阁下同住之配偶捐赠,而配偶未就相关慈善捐款申请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不能就同一笔慈善捐款申请扣除,但是可申索配偶该笔慈善捐款未曾申请扣除的余数。扣除额不得超过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入息减去可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或应评税利润的35%(自2008/09课税年度起)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 合伙业务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 - 法团以外的人士(BIR52)须由首合伙人提交,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解释了首合伙人是指居于香港的积极参与的合伙人中在合伙协议内名列首位的合伙人;;或在无协议的情形下,其姓名或简称是在该合伙的通常名称中单独指明或列在其他合伙人之前的合伙人;;或在就合伙人姓名而作的任何法定陈述中名列首位的合伙人。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团体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不论成为法团与否)或团体,而团体凡指任何政治,法人或学术团体,亦指任何不论是否已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联谊会,团契及社团。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法团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团在内,该条例进一步解释法团是指根据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有效的成文法则或成立章程而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职工会。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
如阁下或阁下配偶支付你们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院舍的开支,阁下便可就有关开支申索税项扣除,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阁下或阁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必须已满60岁;或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阁下或阁下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是在院舍接受住宿照顾。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雇员与职位持有者
雇主和雇员之间存有主仆关系,雇员的工作范畴由雇主所控制,包括指示其做什么﹑怎样做及什么时候做。职位持有者则是由法律或契约所授予,不论是谁担任此职位,相关人员的职务和责任是法定的,最常见的例子是公司董事。并非所有「董事」都是指法律上的职位持有者,如「董事」是通过雇用合约而受聘于公司,那他仅仅是雇员身份。
香港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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