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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评税基期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8C条,就开始业务的评税基期可分为:如首次账目是以截至有关课税年度内某日为结算日,其评税基期即为开业之日至该账目结算日为止的期间。如首次账目所关乎的时期超过1年,且是以截至开业的课税年度的下一课税年度内某日为结算日,其应评税利润则以局长认为适合的基准而计算。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 离港清税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7)条,规定任何须缴纳税款的个别人士,如打算离港超过一个月,须在不迟于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内通知香港税务局,若有合理因由,税务局亦接受在较短时间内发出的通知。如属于受雇工作,业务运作或专业工作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个人,则无须把离港事宜通知税务局。相关人士可致电税务局提出该项通知或选择以电邮/传真/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税务局。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计算税款示例
陈大文先生,未婚,受雇于一间私人公司并出任市场部高级经理,收取月薪60,000港元,雇主另外提供一个住宅单位作为陈先生居所。陈先生在2019/20课税年度报税表内填报了以下扣减,包括香港市场学会会员年费2,000港元,雇员强积金供款18,000港元及个人进修开支15,500港元。根据去年的税款通知书,陈先生已就2019/20年度暂缴了60,000港元的税款。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 应评税利润
什么是应评税利润?应评税利润是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 IV 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除外〕。税务条例并没有阐明何谓「利润」一词,在商业实践上,利润可指纯利﹑净收益或盈余。由此可见,利润关系到收入和支出的确定。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如香港纳税人或其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的未婚兄弟姊妹未满18岁;或介乎18至25岁并在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那阁下或阁下配偶便可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假如阁下与其他人士在同一课税年度有资格就同一家属申索免税额,你们必须互相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不能同时都获得免税额。 例如阁下的父母为其供养的子女已申索子女免税额,那阁下不能就此名家属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香港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 被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款项
香港利得税 - 被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款项。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阐述基本的利得税征税原则,而第15条则阐述以下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1.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纪录带、录音或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税务条例》第15(1)(a)条]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资本与收益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指出凡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并不在利得税课税范围内,香港税务局不会对这种资本收益作出征税。有许多关于此文章标题的法院案例:区分「资本性资产」收益和「营运性资产」收益--前者称为「资本收入」,后者称为「收益收入」。从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谓「资本性资产」是指持有者通过将其保留在自己手中从而获取利润;
香港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 - 企业收入的税务豁免
香港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例如合伙业务。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获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或收益。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
香港利得税
香港薪俸税 - 供养父母免税额
如阁下或非与阁下分开居住的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父母,阁下可就每名受供养的父母获享供养父母免税额。 要符合申请免税额资格,阁下或阁下配偶的父母于有关课税年度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年龄已满55岁,或有资格按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至少连续6个月与阁下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或阁下/阁下配偶每年付出不少于12,000港元的金钱用以供养该名父母。
香港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掩饰雇佣关系的安排
香港<<税务条例>>第9A条旨在打击利用服务公司来掩饰真正雇主/雇员关系的安排,指出就个人作出的服务而支付给由该人或其相联者控制的服务公司的报酬,或支付给信托的受托人的报酬,而该信托是由该人或其相联者作为受益人,须被视为该个人得自有收益的受雇工作的入息。 预计第9A条可能会影响没有避税目的的商业安排,故条例亦指出若以下准则全数满足,那所收取的报酬便不会被纳入第9A条的范围内
香港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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