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营管理签证申请基准调整公示
关于《旨在接纳外国人才并实现共存的综合对应》(令和7年度修订)中可就业的在留资格,考虑到对日本产业及国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根据需要重新评估入境许可基准及审查方法,实现更为适当的外国人才引入方策,对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以各外国的相同制度作为根据,采取与重新评估入境许可基准等相关举措。
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基准的法令 对于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基准的法令中,申请入境人士拟进行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活动时的基准,修订为以下内容: (1) 现行规定申请相关的事业规模基准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i) 除从事经营或管理的人士之外,应有2名以上居住在日本、从事事业经营的全职职员; (ii) 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不低于500万日元; (iii) 被认定为符合(i)或(ii)任意一项的规模; 修改为:要求全职职员人数在1名以上,且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从500万日元上调至3,000万日元,并删除(iii),要求同时满足(i)及(ii)。 (2) 要求申请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i) 具有经营管理相关领域、或申请业务所需的技术知识有关领域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专业职业学位; (ii) (即使申请人从事事业经营)具有3年以上与事业经营或管理有关的经验。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实施规则》附表第3 对于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有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变更至同一在留资格的申请、以及申请取得同一在留资格时提交的资料,修订为以下内容: (1) 事业计划书应经过与具备经营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的评估后提交 (2) 现行规定关于与事业规模有关的资料的基准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i) 明确除申请人以外的全职职员的总人数且该人数为2名以上时,该2名职员的薪资支付资料、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复印件; (ii) 明确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的资料; (iii) 其他明确事业规模的资料; 在上述现行规定中,删除(i)的“且该人数为2名以上”及“2名”,并删除(iii),修改为同时满足(i)及(ii)。 (3) 现行规定从事事业管理时,要求提供证明职业经历、及在研究生院专修经营或管理期间的证明资料;本次修改为无论从事经营或管理,均要求提供证明职业经历、及在研究生院专修经营或管理期间的证明资料。 (4) 其他必要的修订。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实施规则》附表第3之7 对于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有关的在留资格的更新申请时提交的资料,修订为以下内容 现行规定关于与事业规模有关的资料的基准为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 明确除申请人以外的全职职员的总人数且该人数为2名以上时,该2名职员的薪资支付资料、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复印件; (2) 明确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的资料; (3) 其他明确事业规模的资料; 在上述现行规定中,删除(i)的“且该人数为2名以上”及“2名”,并删除(iii),改要求同时满足(i)及(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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