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1香港利得税 –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 >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 >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 
| >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 >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 
| >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 > 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 
| > 贸易公司的利润 | > 事先裁定 | 
| > 制造业的利润 |  | 
| 利润 | 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 
| 从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 |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租金收入须在香港课税 | 
| 拥有人从售卖房地产获得的利润 | 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 从买卖上市股票和其他上市证券获得的利润 | 如有关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如在场外买卖,若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的利润便须在香港课税 | 
|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买卖非上市股份和其他非上市证券所得的利润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 服务酬金收入 | 如赚取该酬金的服务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须在香港课税 | 
| 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 如在香港取得和授予许可或使用权,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香港课税 | 
|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 | 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如在 2004 年 6 月 25 日或以后收取专利权费,而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若该款项在确定某人计算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所得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的利息收入 | 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香港课税 |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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